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2012-12-22: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列報所得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損益者,其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應列入轉讓之日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惟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至103年按出售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或於104年起以零計算者,均不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股票所產生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2/2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