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2012-12-21: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即使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而實質上管理員係由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監督,該公司自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款項,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支付管理員之薪資應列報為公司的營業費用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業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約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收代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監督,則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不屬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江曉青 04-23051111分機8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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