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2012-12-14:已稅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其他原因必須退廠整理、改裝改製,或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固得於符合貨物稅稽徵規則等規定申請退稅,惟若該已稅貨物經銷售使用後,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不得請求退稅

該局說明,以車輛為例,貨物稅應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凡車輛已完稅出廠,無論領有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一旦經銷售,即不得再以退換為由申請退稅。


此外,如進口已納貨物稅之車輛,事後運銷國外,且未經使用者,退運出口方可核實退稅;


若係經測試不合標準擬轉售他國者,因已經使用,不得辦理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依照目前貨物稅法令相關規定,供審驗廢氣排放量之樣品車供研究發展用之轎車,皆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另車輛產製廠商開發新車種所產製之測試車,仍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並於出廠時依規定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因此,上開已稅車輛業經銷售使用,仍應依法課稅,不得請求退稅。

審查三科 黃敏琪 03-3396789轉分機14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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