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2012-12-14: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自102年起改課15%證所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如有獲利,過去僅納入「最低稅負制」中課稅,符合一定條件者才須繳納20%的基本稅額;但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上路以後,出售該類股票所獲之利益,除長期持有(滿1年以上)者得享減半課稅優惠外,一律應按15%稅率與綜合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再適用「最低稅負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2款規定,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復徵所得稅。屆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須以「個人」為單位,將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全年度有關該類股票之交易所得,與同採核實課稅(以出售價格減除買入成本費用)之其他股票交易所得,彙總計算投資損益。若損益值為正,則其中屬於該類股票投資獲利部分,除長期持有者得僅以半數列計外,應全數按15%稅率換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於次年五月份,將全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簡單來說,單身且無扶養親屬之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只出售該類短期持有之股票並賺有價差,即須按其價差減除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後的15%,自行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前述投資損益時,如該類股票發生投資虧損,其損失只能由「同一人」於「同一年度」,和「同採核實課稅」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盈虧互抵,即使當年度不足抵減,也不能將損失餘額遞延至往後3年,或轉與同一申報戶中的他人互抵。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 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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