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2012-12-14:土地因贈與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1年度贈與其子B君土地乙筆,B君繳納因贈與移轉而發生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下同)100餘萬元,A君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惟A君原漏未主張該筆稅款自贈與總額內扣除,經該局輔導後以書面補充主張該筆扣除,並提出B君存摺之相關扣款資料作為受贈人繳納之證明,經核確屬附有負擔之贈與,乃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核減A君贈與稅額1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前例該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A君出資代為繳納者,則依規定,贈與人A君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繳納該土地增值稅,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國稅局提醒,攸關自身權益,務必注意申報。

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06-222805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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