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2012-12-18:信託行為受託人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扣報繳時點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01年10月25日核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受託人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之扣繳申報及繳稅時點規定,有一明確且便利之規範可供遵循。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受益人非居住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項規定,受益人非居住者,應以受託人扣繳義務人,就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又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或2月5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惟實務上,信託受託人對於非居住者發生應扣繳所得時,仍按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有關非居住者扣繳之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其程序對於信託受託人甚為不便。依財政部101年10月25日核釋,受託人受益人應扣繳範圍內之所得應於前開列單申報期限內完成稅款之扣繳及繳納,已有一明確且統一之規範可供遵循。

審查二科 鄭仙志 03-3396789 轉 140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2/18


財政部101.10.25台財稅字第10100145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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