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2012-12-26: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主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依據:86年5月7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4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貨物稅產製廠商,其無中間批發商者,銷售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訂定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業8%、電器業8%、車輛業9%
二、前述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自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
(財政部90/12/21台財稅字第0900457162號公告)

貨物稅條例修正後有關完稅價格之計算核示
核釋86年5月7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完稅價格計算相關規定如下:
一、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
二、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
三、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
(財政部90/12/21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

產製車輛部分售予經銷商部分直銷其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
二、本部90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第2點規定:「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係因融資公司是否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不明確,爰就其相關認定及完稅價格之計算予以規範;至於產製廠商之貨品如係部分售予經銷商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直銷比例符合上令規定,該經銷商亦屬非中間批發商。本案○○汽車公司之行銷方式如經查明與上令規定之行銷方式相同,當可參照該令計算完稅價格。三、另汽車經銷商可否比照適用上令第3點有關「機車經銷商」之規定乙節,如經查明行銷方式相同,應可比照適用
(財政部91/05/24台財稅字第09100262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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