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2012-12-05: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偽造醫療費用收據虛列扣除額,除補稅裁罰,若涉及偽造文書,尚有刑事責任,恐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2種,申報人擇一填報減除,申報若選擇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需於辦理申報時依法檢附相關收據憑證才准予扣除。

納稅義務人○○君,辦理94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為減少應納稅額,竟以偽造醫療費用收據虛報扣除額,逃漏稅捐,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次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按上述,○○君94至100年度以偽造醫療費用收據虛報扣除額,逃漏稅捐,除追補其所漏稅額外,會被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會依涉嫌偽造文書罪移送刑事偵辦,為規避稅捐,如此代價恐得不償失。

苓雅稽徵所綜所稅股 稅務員 鄭維武(07)3302058分機62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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