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2012-12-18:從事「管理顧問業」、「產業育成業」、「藝文服務業」及「休閒活動場館業」之業者若有短期補習班行為者,應補辦補習班立案登記

「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之營業項目,如有從事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或對外販售物品並附含各類教學課程,且其各課程合計修業期程達30日以上者(含可銜接採認視為連續課程者,並依定型化契約所載明內容為認定標準),即屬短期補習班業

前項4行業已從事屬短期補習班行為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補習班立案登記,並自即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應完成補習班登記立案,如未完成立案登記,仍以上揭方式招生授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結合教育建管消防經濟等各主管機關以聯合稽查方式處理。

商業科 姚婷馨 04-7222151*0334
彰化縣政府 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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