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郭先生問: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適用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裝批發行,每3個月1期營業稅4,500元,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552-11,97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陳慧霞(07)8123746分機60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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