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 星期三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填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本(98)年5月1日起展開,除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外,97年度申報書內容也有一些修正,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填寫錯誤,特別提出幾項填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係反映國內社會經濟變遷實況及利於與國際接軌,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為基本架構並兼顧稅務行政需要 作修訂,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因此,97年度稅務行業代號與96年度不同,請營利事業務必要以新的行業代號填寫,如欲查詢新舊行業代號對照表,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
www.ntak.gov.tw/法規總覽/作業規定。
二、配合上揭稅務行業代號之修正,相關之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亦有所異動,故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新的行業代號對照各該業適用之標準,如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入標準代號欄。
三、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營業收入金額不同者,請詳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且結算申報書內所列之會計科目編號不得擅自更改。
四、以有價證券、期貨或房地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對於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免稅土地交易所得應包含於全年所得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再予減除,其營業費用利息支出應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規定分攤調整
五、營利事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相關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等費用,自97年度起,可作為公司費用列報,但必須填寫申報書第9頁費用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六、員工分紅費用自97年1月1日己可認列為公司費用,但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其給付非屬「股份基礎給付」之金額,請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之規定填寫。而如其給付屬「股份基礎給付」之金額,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之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第9頁,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份」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七、為免納稅義務人誤填及漏填結算申報書第12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年度於填表說明增列,股東於年度中有移轉股票其「轉讓/交割日期」欄位應填寫買賣交割日期,另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仍應填報本表。
八、有關結算申報書第13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除年度中新遷入之營利事業外,其投資人(股東)、統一編號、投資額如皆與上年度申報資料相同,且分配股利或盈餘者,則無須填此表,但仍應填載稅籍資料欄;惟若經核准使用媒體申報者,除填寫表首(雙線部分)外,其餘部分可空白免填。
九、若營利事業遭逢國際金融海嘯衝擊,致使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的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向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繳納97年度營所稅之申請。
十、結算申報書資料聯欄位請確實填載,特別是電話、傳真機號碼及E-mail信箱,以利日後聯繫使用,如為新設立,請在資料聯左上方勾註
審查一科 稅務員 白淑晏(07)7256600分機71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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