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繼承人如何查得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明細?

繼承人如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如何辦理遺產稅之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除戶謄本,向稽徵機關(可跨轄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包含不動產、投資及車輛)、其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其中不動產因有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可稽,一般而言較為明確;而動產如投資、銀行存款部分,因有資料落後性,可由投資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利息所得之來源,了解被投資公司可能有哪幾家,或哪些金融機構可能還有被繼承人存款,繼承人可再依此一線索,向相關單位查詢,以玆明確。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因該項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相當容易遺漏。
該局另呼籲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提供上述之資料僅供參考,資料因登打轉檔、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或有誤差,納稅義務人在運用時仍要仔細核對,於查證過程中,如發現有衍生出來應併計之遺產資料,務必自行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審查二科 股長 施佩君 07-7256600分機72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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