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三、本部89年1月5日台財稅第0880450143號函說明二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該傳銷事業並免予填報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申報表」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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