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如何併計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至今,營利事業多已深知買賣有價證券等所產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關此類所得之計算方式,常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所誤解,該局特針對申報時易遭忽略細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下: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係為淨額之觀念:公司彙總當年度所有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結果,將利得與損失互抵後,如為正數(即出售證券、期貨產生增益時),則填入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非營業收益部分之第40欄,並同時於第99欄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該數值即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數額。
二、前5年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扣除:95年以後發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係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而非自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減除。
三、應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業由財政部訂定完成,營利事業應自96年度開始適用。公司當年度如有出售證券(期貨、土地)收入或股利收入,惟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自各該等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將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進而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而受罰。該局再次提醒公司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自96年度起,應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審查一科 稅務員 李嬪婷(07)7256600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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