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列報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將剔除補稅並處1倍罰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稅法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徐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直系親屬之免稅額115,500元,經查獲該直系親屬已於95年間死亡,違章事證明確,遂剔除徐君申報之免稅額予以補稅並處1倍罰鍰。徐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還要受罰,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5/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