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該局呼籲,為避免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申報人潮,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以網路代替馬路,採用網路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方便又安全。
金融業 |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
公開發行 |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適用免稅且營收5000萬元以上 |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營收1億元以上 |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資料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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