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享營所稅優惠留意程序期限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自5月1日開始,在為期一個月申報期間內,營利事業若要享租稅優惠,應特別留意申請程序及申請期限等規定,避免因疏漏導致未符租稅減免要件,無法適用租稅優惠。
以適用租稅減免最為廣泛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例,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獎勵項目包括:加速折舊(第5條)、設備投資抵減(第6條第1項)、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第6條第2項)、投資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第7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及營利事業五年免稅擇一適用(第8條、第9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第9條之2)、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第14條之1)及營運總部租稅獎勵(第70條之1)等。
以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為例,公司適用營運總部的租稅獎勵,應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當年度不得適用營運總部的租稅獎勵。
也就是營利事業若要在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者,首先應於98年6月1日前經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另依同辦法第4條第2 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營利事業申請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部分,以財政部90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90458475號函的案情為例說明,某公司於辦理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始將原列報於其他成本費用的項目,更正為研究與發展費用並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惟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 條規定,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可抵減稅額。因該公司申請未符合上述規定,無法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另提醒營利事業於適用租稅獎勵時,應特別注意其子法規中關於申請程序申請期限規定,並於規定期限內備齊資料,向法令規定的受理機關辦理,以避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未符合申請程序或申請期限之規定,發生無法適用租稅獎勵情形。(專題製作)
 


                           【2009/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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