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戴小姐問:本人小孩利用去年暑假到英國遊學,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故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林怡瑩(07)8123746轉60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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