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百貨公司內經營專櫃飲食之攤位業者,其與百貨公司結帳時,不得開立個人收據交由百貨公司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請即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或予以設籍課稅。
說明:二、至有關百貨公司與專櫃飲食業者雙方開立發票及取具進貨憑證應辦理之事項,應參照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82/01/09台財稅第821475491號函)
財政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已廢止)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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