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
營利收入
自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
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
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應如何申報,才
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應將各類所得區分清楚:
























參加方式



因銷售產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因下線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因本身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個人


參加人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


參加人



銷貨毛利



佣金收入



進貨折讓



 


 


 


 


 


 


 


 


二、營利所得之免稅: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
      免稅。(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
      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計
      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
      。(財政部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
    列方式列報所得:(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
      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
      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
        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
      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
        =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
        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
      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
      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營利事業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時,依下列方式列報:(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一)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


  (二)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按進貨折讓處理。


  (三)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
      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經紀業性質,
      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
      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
      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
      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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