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
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
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
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應如何申報,才
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應將各類所得區分清楚:
參加方式 | 因銷售產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因下線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 因本身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
個人 參加人 | 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 其他所得 |
營利事業 參加人 | 銷貨毛利 | 佣金收入 | 進貨折讓 |
二、營利所得之免稅: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
免稅。(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
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計
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
。(財政部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
列方式列報所得:(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
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
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
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
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
=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
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
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
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營利事業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時,依下列方式列報:(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一)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
(二)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按進貨折讓處理。
(三)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
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
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
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
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
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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