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公司登記1-申請商業登記核給統一編號之商業認為有不妥者可申請更正並以一次為限

一、經濟部商業司函示:公司商號申請變更統一編號頻繁,為加強管制,請各縣(市)政府確遵財政部82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21482062號函審慎辦理。

二、依財政部函示:認為營業人經主管機關核給商業統一編號後,如欲申請更改重行給號者,應於登記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三個月內敘明理由檢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向原核給統一編號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而原核給統一編號之主管機關於同意重行給號時,應將原發給之號碼註銷副知營業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配合釐正稅籍資料。例如:統一編號尾碼為“4”。


編者註:98/12/4已改為免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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