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商業司函示:公司及商號申請變更統一編號頻繁,為加強管制,請各縣(市)政府確遵財政部82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21482062號函審慎辦理。
二、依財政部函示:認為營業人經主管機關核給商業統一編號後,如欲申請更改重行給號者,應於登記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三個月內,敘明理由檢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向原核給統一編號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而原核給統一編號之主管機關於同意重行給號時,應將原發給之號碼註銷並副知營業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配合釐正稅籍資料。例如:統一編號尾碼為“4”。
編者註:98/12/4已改為免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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