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取稅款、繳納稅款、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填發納稅
義務人之時限:
原則-
扣繳程序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1.扣取稅款 | 給付時(所#88) | 給付時(所#88) |
2.繳納稅款 | 扣取稅款之次月10日前(所#92) |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
3.申報扣(免)繳憑單 | 扣取稅款之次年1月底前(所#92) |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
4.填發納稅義務人 | 扣取稅款之次年2月10日前(所#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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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
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
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之認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有兩種,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境內者;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
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
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
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
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
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
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
人」。
由此來看,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
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
定。
三、如何扣(扣繳率)?
參:1.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2.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3條)
四、是否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根據99.12.22修正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薪資受
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
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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