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扣繳應注意事項

一、扣取稅款繳納稅款申報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
    義務人之時限:

    原則-


扣繳程序



居住者



非居住者



1.扣取稅款



給付時(所#88)



給付時(所#88)



2.繳納稅款



扣取稅款之次月10日前(所#92)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3.申報扣(免)繳憑單



扣取稅款之次年1月底前(所#92)



扣取稅款之日起10日內(所#92)



4.填發納稅義務人



扣取稅款之次年2月10日前(所#92)
















 


 




例外-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

         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
         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之認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有兩種,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境內者;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
    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
    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
    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
    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
    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
    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
    人」。

    由此來看,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
    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
    定。

三、如何扣(扣繳率)?
    參:1.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2.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3條)
     
四、是否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根據99.12.22修正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薪資

    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
    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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