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營業登記1-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

三、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四、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五、建設公司推出之新建房屋工地,如符合前述營業登記之規定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向工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工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於接獲建管單位通報之開工申請書副本時,應通報該建設公司為該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之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予以管制並查核其發票開立情形。

財政部81/08/19台財稅第810826274號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