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予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

營利事業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2目之1)但書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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