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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2目之1)但書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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