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小包商以薪資表代替發票惹禍,國稅局加強查核虛報薪資案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承攬廠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絕不能以下游廠商提供之薪資表作為支出憑證,以取代下游廠商應開立而未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查核檢舉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許多營建業虛報薪資案件,都是起因於下游承攬廠商,尤其是未辦營業登記的小包商未開立發票所導致,該局對類此案件加強查核,以杜絕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行為。

該局指出,個人承包工程僱工施工,並自負盈虧的小包商,事實上已具備營利事業性質,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承攬工程時,應按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作為雙方交易支付憑證。不過,許多下游承攬商,多是未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召募一些臨時工,便承攬一些小規模的工程,而這些個人承攬商,未辦理辦營業登記,未使用統一發票,便找來人頭身分資料,偽造薪工資印領清冊,提供上游廠商列報營業成本,作為其未依法開立發票的補救措施,但也造成虛報薪資之逃漏稅案件。

該局籲請業者注意,支付工程款時,應取具承攬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不可取得小包商之薪資表作為支出憑證,以免被查獲後,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5﹪罰鍰,而下游承攬商則會因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除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外,也會受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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