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海外所得如何規劃免稅

行政院核定個人的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按年度計入基本所得,凡每年海外所得額達到100萬元者就要全額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課徵基本稅額。對國人來說,海外所得課稅是90多年來第一次,納稅人應該如何規劃以降低將來可能的稅捐,本文將海外財產分債券基金一般海外財產加以說明。
一.海外債券基金之規劃

(一)98年以前的獲利如何保留免稅

由於我國海外所得從99年起才開始課稅,個人在98年底以前已經持有之海外債券基金,其取得的時間可能相當久遠,原始成本可能很低,若留到99年以後才贖回,其在98年以前之獲利將會累積到99年以後的贖回年度課所得稅。為使98年以前的所得保留免稅,納稅人將可能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

為免納稅人在98年底前大量贖回海外債券基金以實現海外所得在98年以前之免稅期間,財政部在本次法規中規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1.上市有價證券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

2.未上市股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3.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基於上述財政部規定,目前許多海外債券基金的投資人已決定不在98年底前贖回。

(二)以投資型保單規劃免稅

決定在98年底前不贖回海外債券基金是不利的,其理由如下:
1.雖然財政部將成本提高到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但99年以後的獲利仍要計入海外所得,仍要課稅。

2.對國內居民來說,海外債券基金仍要計入遺產課遺產稅

準此,為使99年以後的海外所得免納所得稅、獲利及財產本金又可免課遺產稅,投資人可以將海外債券基金在98年底前贖回並換入投資型保單,保留所得及遺產免稅。

二.一般海外財產如何規劃所得免稅

目前海外所得仍採收付實現制,準此,個人如設立境外免稅區公司再轉投資其他海外財產,將來獲利保留在海外免稅區公司不分配給個人,其海外所得即不必計入課稅。但其他國家對於此一規劃方式的對策就是實施強制歸戶(CFC)條款,將來若我國也採用強制歸戶的規定,此一規劃模式即失效。

目前如果已經使用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者,應該仍可以享受海外所得免稅的好處,但該免稅所得及財產本金,將來仍應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所以,以境外免稅區公司規劃海外所得免稅者,仍應規劃遺產稅。

【撰文/林隆昌】


獵漏大刀-明年砍向八大領域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財政部昨(17)日通過99年八大查稅計畫,包括私人發票報公帳會計師簽證異常案件新增或改建房屋用途及評定現值調查個人財產鉅幅變動等,都將是全國稅捐機關明年聯手查稅的重點對象。

「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自民國79年10月執行至今,已有近20年歷史,是稅捐機關年度最重要的查稅工作,由各稅捐機關合作協力查稅,發揮的查稅戰力強大。根據統計,最近五年經由這項聯合查稅行動,國庫收回的漏稅及罰鍰總計逾3,000億元。

財政部昨天上午召集五區國稅局長共同會商99年查稅計畫的指定調查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地價稅共八大較易逃漏稅的項目入列。

明年查稅重點工作項目最受注目的即屬個人的私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後,企圖逃漏營業稅所得稅的行為。各國稅局對於這項查稅工作,未來需要耗費人力採取地毯式的追查作業表示沒有困難。負責此一作業計畫的國稅局,年底之前需提出詳細的查稅原則,交由財政部核定後,發交各國稅局執行。

據瞭解,國稅局鎖定較容易成為「私帳公報」的發票,以來自餐飲旅宿娛樂活動(如KTV、高爾夫球等)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服飾業銀樓等為大宗。明年起,企業若取得來自以上行業的三聯式發票達到一定比率,稅捐機關就會詳查其發票品項,與營運無關者均會剔除補稅。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臚列的八項查稅工作以國稅居多,地方稅只列選房屋稅地價稅籍清查。目前享有地價稅或房屋稅減免者,如已不符減免條件,例如自用住宅房屋已改為營業用途,卻未主動通報稅捐機關,或者房屋增建以致價值升高,卻未辦理申報者,都會被查稅。

個人可能遭到鎖定查稅的項目,則以高所得者習慣購買捐贈發票抵稅,與刻意安排鉅額財產移轉躲避遺產稅贈與稅為主。例如遺贈稅選查對象,將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最近三年綜所稅各項資料,運用個人財產變動分析查詢系統,就族群成員財產移轉變動情形,查核有無贈與或隱匿財產的漏稅行為。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預計實施一年,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在執行前應加強宣導,並訂定輔導期鼓勵納稅人自動補稅,可享免罰。


經濟日報 2009.11.18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分紅自97年1月1日費用化,有關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為給付方式之員工獎酬(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財政部業於98年9月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解釋令,規定該員工分紅或獎酬如屬薪資費用,則可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給付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而就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人才對全職研發人員所支付之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則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於費用認列後,尚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造成原費用估列數額與實際發生數額產生差異,於財務會計帳務應按估計變動處理。惟為避免認列金額之不確定性而調整補稅,徒增適用投資抵減之複雜度,財政部乃基於簡化後續稽徵之考量於前述釋令規定,員工獎酬應於金額確定時(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時),始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另員工於研究發展部門非一完整年度者,則抵減金額之計算,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97年度董事會通過員工分紅,其中10萬元係估計分配給研發部門全職員工A君,而A君 97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僅8個月,98年度實際分紅予A君為9萬元,則甲公司97年度可列報A君薪資費用10萬元,至於多認列之1萬元薪資費用,應於 98年度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調整回來,此外甲公司98年度亦可以實際發放之數額按費用認列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之月份比例,認列研發投資抵減支出6萬元(=9萬 × 8月/12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享有雙重減稅之優惠者,應注意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17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年底匯回股利-仍可免稅

今年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稅負優惠的最後一年,會計師提醒,跨國企業若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有適用免稅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趕在今年底以前匯回台灣,確保可以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很多適用促產條例獎勵優惠的跨國企業,可能不小心就忽略了「今年是促產條例最後一年」。他提醒符合營運總部優惠的企業,若有要匯回台灣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是在今年底以前取得,因為明年開始就不適用免稅,就要被課所得稅

促產條例在今年底落日後,雖然未來仍有「產業創新條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則指出,根據在立法院審理中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為了鼓勵台商企業根留台灣,以及吸引外商企業聚集台灣,在台設立全球營運中心將可獲得租稅優惠獎勵,而若是在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內外銷所得也有免稅的可能。

不過寇惠植認為,「產業創新條例」目前僅處於草案階段,企業可享有的稅負優惠仍不明確,優惠的程度也可能不及現在。

【2009/11/18 經濟日報】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

【2009/11/18 經濟日報】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是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符合前揭規定之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又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徵收科 李科長(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近日核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申報起算日。」實務上上開法條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與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或有不同,滋生疑義。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是以,買受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財政部爰核釋上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


德昌財稅/公司無償借貸股東-利息稅難逃

【經濟日報╱賴昭宏(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小企業將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的情況屢見不鮮,但稅上仍應設算利息。以往,稅捐機關會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97年10月31日釋字第650號,對上述規定做出違憲的解釋,主要原因在於查核準則只是行政機關頒發的命令,欠缺所得稅法的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在法律上所沒有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的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就此,對稅捐機關而言,向來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所設算或調整的利息收入課稅,頓失依據。所以再於98年5月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中,增訂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既然已在所得稅法中明定課徵法源依據,大法官第650號解釋自然停止適用,而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也沒有存在必要,在民國98年9月14日刪除了這條規定。

在大法官釋字第650號公布的971031日至所得稅法修正生效的98529日間,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稅捐機關將沒有法源依據可以設算利息收入,此段期間將成為課稅的空窗期。

除上述規定,公司非以自有資金,而係以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時,稅捐機關會將相當於這筆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予以帳外調整剔除。若交易雙方關係人,交易金額超過規定門檻時,申報營所稅時亦應予揭露(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

公司法也有規定,公司資金貸與應符合兩項條件: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公司法第15條)。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也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上,大法官650號違憲的解釋,僅對租稅法律層面說明,並未對租稅實質內容作解釋;而新修正的所得稅法中,也只是直接將原查核準則規定照單全收,以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為設算的利率,但以98年1月1日台銀基準利率為4.026%,明顯高於目前市場行情數倍之多,此將影響納稅人的權益甚鉅,其偏高的利率標準值得討論。

經濟日報 2009.11.17


獵漏大執法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統一發票漏稅花招多,財政部打算一網打盡,今(17)日上午將召集五區國稅局長,針對1.個人消費發票卻報公司帳2.大量取得小店戶發票以及3.「假出口」冒退營業稅等各式發票漏稅行為,舉行聯合查緝計畫會議。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一年稅收超過2,000億元,統一發票除了是營業稅進、銷項稅額抵扣重要憑據,也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營業稅逃漏多,代表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會短收,因此明年以營業稅為查稅重點,除了防杜營業稅逃漏之外,也具有維護所得稅收的效果。

根據稅捐機關的查核經驗,企業利用統一發票漏稅的手法層出不窮,從最早向虛設行號購買非實際交易的統一發票,做為報稅憑據,到近期以大量作廢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等,以及利用員工、親屬等用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均是企業為達到虛報進項稅額,及抬高營業費用降低所得稅目的的漏稅手法。

部分民眾對於財政部擬將追查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的漏稅行為,列入明(99)年五區國稅局聯合查稅計畫評價不一,但都可接受如屬個人消費即不應拿來由公司報帳避稅。不過,也有民眾對稅捐機關如何執行這項查稅計畫感到不解,並擔心形成擾民與嚴苛查稅的效果。

財政部對此表示,個人消費發票與公司營運是否有關,從發票上的品項名稱即可瞭解,未來稅捐機關將會擬訂明確的查稅作業規範,抽查包括


1.個人消費發票比率偏高。


2.發票品項明顯與企業營運無關。


3.家族型態企業或


4.員工人數少於四人


等企業,由查稅人員一一核對其列報的發票是否合理。

明年,五區國稅局除將聯手追查個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的漏稅行為外,也將對大量取用小店戶收據的企業查稅。另外,部分企業以假出口方式,利用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的規定,向海關申請冒退營業稅的行為,也是查稅重點。

閱報秘書/二聯式、三聯式發票

我國為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加值稅是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的稅捐,因此產品從生產、製造或加工到銷售過程中,所產生的營業稅,營業人可以透過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扣抵的機制,免除營業稅負。

統一發票目前可簡單區分為二聯式三聯式兩種,主要區別即是用來申報進、銷項稅額扣抵之用的扣抵聯。

營業人(如公司組織等)購買生產原料或供營運使用的貨物、勞務,需要取得三聯式發票,發票上須註明公司統一編號,俗稱「抬頭」。業者可憑發票扣抵聯扣抵營業稅,並供日後申報營所稅時做為費用。

二聯式發票不需要公司統一編號,取得者多數為個人消費,因為沒有扣抵聯,無法抵稅。

經濟日報 2009.11.17


個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親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可上網列印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買受人應該在買賣交割當日,按照買賣證券成交價款的千分之3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在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如果要自行列印繳款書,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輸入代徵人、出賣人、股票發行公司等資料後,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持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鼓勵代徵人多多利用網路列印繳款書,因為電腦對輸入之資料除具有自動檢核功能外,也可幫忙計算成交總價及應繳納稅額,讓代徵人再次檢查股數、每股成交價格等欄位有無誤填或漏填,適用稅率有無錯誤,有效提升填報的正確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