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說明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接到許多民眾詢問有關自住房地停車位持有期間在2年內移轉之課稅問題,因此特別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停車位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銷售者,除了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列為排除課稅情形外,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該條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供可居住之停車位,如果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房屋市場及維護租稅公平,稅課收入依該條例第24條規定,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

審查三科黃鴻麟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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