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陳宇治 03-3396789分機149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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