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部分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仍不甚瞭解。

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相關函釋,醫療院所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已於95年大改革,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不再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元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 – 3,180,000 * 0.78】=1,019,600元。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許淑淨(07)7151511分機616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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