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將國外存款匯入國內幫他人繳納股款,補稅近千萬元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甲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該局於查核甲君及其家族成員乙、丙、丁君繳納A公司95年增資款之資金來源時,發現皆由甲君之國外存款匯入繳納,其亦坦承係以自己之資金幫乙、丙、丁君繳納A公司增資股款,故依法補徵甲君贈與稅近千萬元。

該局表示,目前因贈與稅率已調降為10%,許多人會將國外存款匯回國內。若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將其國外存款匯入國內贈與他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石雨洲 04-23051111轉22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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