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2014-06-18:進口交易之買賣雙方如具有特殊關係取得優惠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發現,部分進口商(買方)因與國外賣方具關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之特殊關係(例如買賣雙方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而取得特別之優惠,惟因該價格並關稅法之適用,經海關依法重新核定後,常有補繳稅款之情事發生。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30條WTO關稅估價協定第一篇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因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上開案例因買賣雙方負責人為兄弟合夥人僱傭關係…等等,其訂定之交易價格與同時期相同進口貨物價格差距過大,海關調查後依規定不予採計,經向進口廠商説明並依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之順序重新核定完稅價格,進口人已同意按所查得之價格補納稅款。

易言之,海關並不以買賣雙方因特殊關係所取得之優惠價格來核定稅費,而係以售予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之交易價格做為完稅價格,並據以計算稅費,以維持進口同樣貨物交易之公平性。

楊敦現(02)25505500分機2636
財政部關務署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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