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2014-06-03: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地,致共持有二戶,如欲出售其中一戶者,請留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婚前夫妻僅一方名下有不動產一戶,婚後又共同購買供自住使用之新屋一戶,嗣經討論想出售婚前取得之房地,是否需要繳交奢侈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若夫妻婚前僅一方名下有一戶房地,婚後又購買新屋一戶,則夫妻名下共持有二戶房地,此時出售婚前所有之房地(買新賣舊),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前段規定,應自婚後購買之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且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無需繳納特銷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罰鍰。

鳳山分局 助理員 郭娜倩(07)7404001 分機:594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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