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2014-06-05: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應分別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時,是由夫妻其中1人申報繳納?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

該局表示,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人時,應分別填具繳款書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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