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員工,取得公司以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保留給員工認購部分的股票,其於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股數未達1萬股,於出售時是否適用承銷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應保留10%~15%給員工認購,因該員工取得股票之方式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承銷取得」,爰無該目「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之適用。其員工認購時,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員工俟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該股票,屬出售初次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即IPO股票),應以其售價減除可處分日之時價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提醒,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或上櫃前公開承銷,係以該次現金增資發行總股數扣除依法應保留給員工認購的部分(10%~15%)後,其餘股數才委由證券承銷商對外辦理公開承銷(公開申購或詢價圈購等方式),員工認購取得該股票之方式,非經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取得,無1萬股以下免稅規定之適用,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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