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2014-06-16:路邊收費停車場向消費者收費時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路邊收費停車場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給予憑證,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各級政府管理的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是依據「停車場法」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該法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而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者,則該停車費收入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未符合前述規費要件者,應由受委託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他民間收費停車場,包括一般大樓(廈)提供停車位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者,屬銷售勞務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果大樓(廈)停車場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私有停車場業者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如停車場業者係採自動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應隨時派員巡視,注意繳費機使用狀況,避免因機器故障或統一發票用罄無法開立 ,引起消費糾紛及因未給予發票而受罰。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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