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2014-06-05:如何繳納遺產稅,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須要先繳納遺產稅,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繳款書,納稅人收到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必要時,可以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遺產中現金不足繳納部分,還可以申請以遺產中計稅的土地股票等實物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甚至是納稅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也可以提出申請;另也可以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以分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但會按照郵局1年期定期利率加收分期利息。

該局舉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3年1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年4月20日,但是王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徵收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6/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