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2012-10-25: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應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雖然所得之態樣為實物,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時價』,


1.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2.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依A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以低於時價32.1元之認購價格18.2元,取得A公司庫藏股股票50,000股,其取得股票日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695,000元[(32.1元-18.2元)×50,000股],係甲君認購庫藏股股票之獲利,核屬其他所得。甲君主張不知應以股票市價計算所得,提起復查,嗣經該局依前述規定,核認原核定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員工認購公司買回之庫藏股,有上開應課稅之所得,均應併計為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漏報是項所得,國稅局除依法補稅外,將再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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