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2012-10-24:營利事業資產被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申報

甲公司因積欠銀行債務,99年間遭債權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公司廠房,並將拍賣所得價款充抵該公司所積欠的利息違約金債本。經國稅局查獲拍賣交易資料後,即依據法院拍賣金額,減除該公司帳上所列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拍賣處分費用後,核定該公司財產交易所得。甲公司不解,表示廠房經法院拍賣後,拍賣價款都用以清償債務,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收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前段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因為出售資產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等)後之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的債務,並非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的減除項目,不會因資產的拍賣價款不夠清償公司所積欠銀行的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會計年度內若有資產被法院拍賣的情事,還是要依規定計算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而遭補稅並處罰。

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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