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2012-10-16:請民眾了解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期限之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口中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迄今已逾一年,但仍有納稅義務人因不了解該條例相關規定,銷售依該條例規定應課稅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卻未向國稅局申報,事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屋及土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其他有關文件,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小王名下有多筆房地產,小王於100年12月31日與小張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出售其中一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小王最遲必須在101年1月30日向國稅局申報。但小王漏未申報及繳納,致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任何問題,都可以來電或透過國稅局網站查詢。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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