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2012-10-15: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未能收到款時原開立發票可作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某公司相當苦惱前來國稅局尋求協助,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今年幫一家廠家承攬清潔服務工作,已經陸續開立了1百餘萬元之發票向業主請款,並陸續收到6張支票,但這些支票後來都遭跳票。因此,尚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須繳納開立發票的稅款,不知該如何是好?想請問國稅局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在聽完業者陳述後,國稅局人員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如所收票據遭跳票,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該局進一步指出,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洪璽羽(07)7256600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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