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2012-10-11: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和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可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一般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會在章程中明定設立的目的,這些機關或團體從事的活動,原則上也必須和它的創設目的有關。但是機關或團體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時,可能伴隨著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成本及費用,而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此時,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於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節餘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以促進外傷醫學研究發展為目的的醫學會,辦理外傷救命術訓練及學術研討會的收入,雖然都是和設立章程所定目的有關,但仍屬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的收入,如果有所得,在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其餘部分應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一般民眾可能誤解,只要是機關或團體,即可免納所得稅,但依行政院訂頒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機關或團體,如果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仍有可能要課徵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呂淼江 04-23051111轉81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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