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該局另表示,上開竊盜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報備事項,故無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29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得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人之資格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又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得提起訴願,而在提起訴願時,應注意訴願人之資格,如果違反訴願法第18條,將遭致不受理之結果。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因無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收入,且無進貨事實,取得其他營業人虛開之統一發票,經通知提示帳簿文據供核,惟迄未提示,乃重行核定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全年所得額。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因仍未提示帳簿及憑證供核,致無法就其主張加以審酌,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嗣該公司以其代表人A君名義提起訴願,但遭財政部訴願決定為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上開案例所爭執為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該局原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載明納稅義務人為某公司,臚列代表人為A君,某公司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書之申請人為公司組織之某公司,並非A君,按A君雖為某公司之代表人,惟某公司係公司組織之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A君以自然人身分提起訴願,即難謂適格,訴願為程序不合。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時,除了要注意必需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提起訴願外,同時也要注意訴願人之資格,才不會因程序上之誤失,遭致不受理之結果,失去運用行政救濟申訴管道之機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鄭素珠 04-23051111轉8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11/29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回台上市-應落實內控制度

受到政府各項利多政策,包括鼓勵台商回台上市遺贈稅營所稅的調降等帶動,加上台灣資本市場本身所擁有產業聚落完整、上市成本合理、籌資較為容易等多項優勢,以及許多台商企業看到,回台發行TDR的台商企業享受高溢價的榮耀成績之後,紛紛探尋回台第一上市的可行性。

不過,從政府開始推展台商回台上市開始,目前已完成第一上市審核程序,並順利上市的台商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從實際輔導台商回台上市的經驗來看,雖說台灣資本市場的主管機關已放寬多項上市的標準,例如,台灣公司在台上市要請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門審查報告,但對於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則只需要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改善建議即可。但實務上考慮到上市後的股東權益保障與公司治理等議題,主管機關在審核過程,還是會傾向以嚴謹的角度辦理審查。也就是說,對於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是否已建置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並有效運作,還有是否已強化公司治理並選任獨立董事等,都會嚴格加以把關。

從回台上市的規劃流程來看,準備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必須接受承銷商的輔導登錄興櫃滿六個月,在這段期間,必須將內部控制內部稽核,還有公司治理制度加以建置,並確認其能有效運作。

若不從上市審核的角度來看,事實上,企業在發展到達一定規模時,就必須建立起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從親力親為的一人公司,逐漸走向具規模與發展可能的專業經理人制度。如此企業的成長方能建立在一個健康的機制上,才能可大可久。

回顧過去台商的發展,台商大都規模較小,且都由老闆一人進行管理,並以業務為重,相對地在一些管理機制內部控管、甚至是帳務品質上就顯得較為薄弱,當企業發展至一定的規模,甚至已準備要公開發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從老闆一人擴張到多數的股東及投資人時,因此保障企業資產安全、增進營運效率、增進既定政策遵行程度、驗證會計資訊正確性及可信度就相當的重要,也有其必要性。也就是回歸到內部控制制度的本質,如何落實企業的內部控制對企業的發展的確有其正面的助益。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其實就可以很明確看出,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促進公司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三項目標的達成,此三項目標即為營運的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的可靠性相關法令之遵循。從各個面項來看,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可喻。

要強調的是,股票上市是企業成長的一個過程,而非最終目的。企業在準備上市前就應該要有正確的心態,並且全心的投入上市前的規劃準備,上市才能成功。最重要的是,上市之後必須要注意資訊揭露的可靠度與完整性風險控管機制的健全與及時,並做到實質與形式的合規,如此方能在上市之後,走向健全發展的道路。

【2009/11/27 經濟日報】


併購後/消滅公司配股-稅事搞定

近來頻傳出企業併購的消息,財政部昨(26)日發布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課稅規定,財政部指出,併購中被消滅公司的股東若獲配股份,將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訂的合併對價課稅,也就是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取得的「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針對併購案的股東課稅認定,財政部早在97年10月就已經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在今(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若獲配股份為對價,要當作股東的「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並規定課徵所得稅。由於該解釋令發布後,實務上對於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價值認定,一直存在疑義,因此財政部特別再發布一次解釋,明確指出股份對價的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認定價值,也就是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實務上併購案議定換股比例,雖然常是基於某一價格範圍的評價結果而非單一價格,但在合併基準日時,存續公司的收購成本應已確定,並以收購成本辦理取得被併購公司淨資產價值的入帳會計事宜,加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合併等變更資本額登記,應檢送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供主管機關查核,顯示併購的入帳金額(總價及每股價值)具有明確的資料,因此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以存續公司於當天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計算股份對價的價值,並依規定計算其股東的股利所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併購的金額是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也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由於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自合併雙方依評價結果決定換股比例起,到實際合併基準日之間,雙方公司的股價常因外在市場因素發生漲跌,財政部認為不構成合併契約得調整換股比例的理由事由,因此宣布合併後公司股價的漲跌,不影響既定的合併總價及股份對價的價值。

【2009/11/27 經濟日報】


財部發布股份對價計算基準

【王信人/台北報導】以股換股的價值認定出爐,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合併後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亦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

財政部在去年10月17日發布解釋令指出,二家公司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的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的價值,超過其全體股東的出資額,改由對消滅公司的股東課稅,視為股利所得,從今年1月1日的合併案開始適用。當時財政部表示,對價值的認定,依所得稅法第65條辦理。

但很多上市公司向財政部反應,65條有「時價」和「成交價」二種,不知要依那一種方法。於是財政部昨天補充解釋,財政部承認二家公司在合併時所做的「換價評價」,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計算,當成全部的股利所得


依此,消滅公司的股利所得的計算為,以存續公司的實際入帳金額,除以總股數,即為每股股利,再乘上股東持股的股數,即為股東的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中申報。


<沒有減除全體股東的出資額>


財政部表示,以現金為對價進行之合併,其現金對價之金額係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議定結果所決定,故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亦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之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俾使二者課稅待遇一致。

工商時報 2009-11-27


退職所得免稅額-不調整

財政部賦稅署昨(26)日公布,99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不調整,民眾若在明年度選擇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16.9萬元乘上工作年資以內者,才可以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可以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於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上次調整是在98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到應行調整的3%標準,99年度將不調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2009/11/27 經濟日報】


綜所稅課稅級距-調降

財政部昨(26)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民眾將可在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各項調整過後的扣除金額報稅。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仍維持98年水準。

明年度個人綜所稅確定調降,五級稅率中,6%、13%、21%三個課稅級距的稅率將各調降1個百分點,分別為5%、12%、20%;最低級距5%的課稅上限金額,明年起也從41萬元調升為50 萬元,其餘四級稅率的課稅級距金額也同步向上調整。

此外,財政部公佈各項扣除額的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萬元;有配偶者扣除15.2萬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萬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萬元。

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當時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上漲3%才能調整的標準,因此明年度將不調整。

2009/11/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服徵補核定-留意復查期限

路竹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日前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徵補繳款書,對其核定內容不服,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的郵戳日期為準。該所進一步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的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的權益,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09/11/27 經濟日報】


油氣車貨物稅-每輛減徵2.5萬

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油氣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2.5萬元貨物稅,財政部估算,五年內國庫的貨物稅收損失達1.3億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順應綠色環保的世界潮流,達成減少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推廣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吳敦義指出,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油氣雙燃料車的貨物稅,可鼓勵民間購置相關車種,振興汽車產業,符合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財政部、環保署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據環保署所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藉由此次修法,預估五年內約有5,200輛汽車受惠,將可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成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財政部指出,我國汽車主要使用的燃料以汽油柴油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為推動使用以液化石油氣為主要燃料的車輛,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相關車種。

財政部也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萬元,減徵期限為五年,以促進汽車消費並達成節能減碳的效益。

【2009/11/27 經濟日報】


油氣車貨物稅-每輛減徵2.5萬

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油氣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2.5萬元貨物稅,財政部估算,五年內國庫的貨物稅收損失達1.3億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順應綠色環保的世界潮流,達成減少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推廣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吳敦義指出,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油氣雙燃料車的貨物稅,可鼓勵民間購置相關車種,振興汽車產業,符合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財政部、環保署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據環保署所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藉由此次修法,預估五年內約有5,200輛汽車受惠,將可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成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財政部指出,我國汽車主要使用的燃料以汽油柴油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為推動使用以液化石油氣為主要燃料的車輛,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相關車種。

財政部也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萬元,減徵期限為五年,以促進汽車消費並達成節能減碳的效益。

【2009/11/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