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自6月5日起購買低底盤、天然氣、油電混合動力、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凡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均可享受免徵貨物稅之優惠。


財政部指出,本(98)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2條文,總統已於6月3日公布。依上開條文規定凡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均免徵該等車輛之貨物稅,實施期間為上開條例公布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財政部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37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因此,本次免徵上開車輛貨物稅之修正條文將自本(6)月5日起生效。


財政部賦稅署


自6月5日起購買低底盤、天然氣、油電混合動力、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凡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均可享受免徵貨物稅之優惠。
財政部指出,本(98)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2條文,總統已於6月3日公布。依上開條文規定凡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均免徵該等車輛之貨物稅,實施期間為上開條例公布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財政部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37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因此,本次免徵上開車輛貨物稅之修正條文將自本(6)月5日起生效。
財政部賦稅署


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至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或設立後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按其性質分別列支:
一、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屬開辦費。
二、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局查核A 公司於正式營運前,給付2億3千餘萬元違約賠償金,列報開辦費,並分10年攤提費用,惟因上開賠償金為懲罰違約性質,與公司之設立無關,又系爭賠償損失對未來公司之營運並無遞延效益之情事,故否准分年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公司對開辦費之核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或正式營運日前所發生之一切費用,並非均得以開辦費列支及分年攤提。
法務一科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之相關費用須與其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費用須與業務有關,如購置汽車僅係供執行業務者私人使用,其相關折舊油資等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一輛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核實認列。是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應與業務有關,如購置汽車係供私人使用(例如:上、下班之交通工具),雖列入財產目錄,仍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查核A診所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收支報告表中申報有汽車折舊費用、相關車險、油資及過路費等費用,且財產目錄亦列有汽車,惟該類牙醫診所,依其行業特性,並無外診收入,且未能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難認與業務相關,予以剔除相關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二科曹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應儘早補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已在規定期限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除漏報處罰
該局就綜合所得稅補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補報分別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辦理更正及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申報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
二、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依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其辦理更正日未逾6月30日者,得以媒體檔案磁片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相關附件辦理更正;如辦理更正日期逾6月30日非採網路申報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又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並利徵納雙方作業。
資料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何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前提,須以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且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繼承事實,同1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既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前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然第3次繼承第1次繼承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繼承配偶存款400萬餘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原查以被繼承人配偶遺產稅無應納稅額,不符前述規定,乃核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案經提起復查,乙君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銀行存取款資料,主張系爭款項確係繼承而來,且距前次繼承事實僅2年,併入遺產課稅顯不合理。經該局查核,雖系爭款項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惟其配偶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款項併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課稅,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繼承而來之財產,於其死亡時仍存在不符合不計入遺產之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如該財產屬現金或存款,於被繼承人生前已供作消費支出或以之購置其他財產等,截至其死亡時已無該筆款項,自無須併入遺產課稅。是以,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己權益,申報遺產稅前宜先行檢視類此5年內繼承之財產,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存在與否?以免重複列入遺產課稅。
法務二科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8.6.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其相關支出需符合同項9款支出項目。
該局指出,所稱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含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350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100餘萬元。經查核其研究計畫及紀錄發現,列報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係屬各系統之改版,工作日誌記載為測試、訪談。該年度僅就現有技術而為之改良,以因應市場環境變動或顧客要求,因無法提示改進前、後系統主要功能改善情形,亦無法提示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亦無創新性及前瞻性,非屬上揭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範圍,否准其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各項租稅獎勵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稽核科黃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603
【2009/06/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繼承日後領取配發之上市公司股票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才不致發生漏報,遭受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日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以該股票發行之上市公司所訂定之除權基準日,來判定所有權歸屬,若除權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該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股票之收盤價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上市股票所配發之股票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若除權基準日繼承事實發生後,該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1210
【2009/06/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網路報錯稅可書面申報補救

「怎麼辦?我有資料報錯了…」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昨晚截止收件,不少民眾趕在最後時刻匆匆完成申報,事後查對資料,發現忙中有錯,這時該怎麼辦?
北斗稽徵所主任劉世堡指出,因所得稅申報作業已截止,今天起,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申報的資料有錯,可到國稅局和各稽徵所填寫人工申報書,並檢附補件資料,以及網路申報的檔案資料或收件的人工編號,國稅局會合併處理,不會讓納稅義務人吃虧的。
昨天下午4點多,彰化縣北斗地區有名楊姓男子跑到中區國稅分局北斗稽徵所求助,他說,他在家裡利用網路申報所得稅,可以退稅1萬2千多元,心裡很高興,事後,拿起網路申報列印出來的資料,發現原本點選「列舉扣除額」,不知那裡出錯,列印的資料顯示是點選標準扣除額
楊姓男子表示,他用人工重新算一遍,使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話,可退稅3萬5千多元,一來一去,相差2萬3千多元。
劉世堡找人幫楊姓男子重新申報,證實有錯,如果楊姓男子檢附的相關申報資料正確,確實可退稅3萬多元。
國稅局彰化分局長溫順德表示,據統計今年使用網路報稅比率上升到56%,使用自然人憑證則有23%,都比往年提升許多,如果昨天以前來不及報稅者,請在這兩天趕緊到國稅局以書面申報,若要繳稅者,可以不必罰滯納金,請納稅人把握最後時間,以免多花冤枉錢。
【2009/06/0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