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營利事業各類所得,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一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應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係一連鎖加盟公司,其與加盟店之契約書載明,加盟店需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甲公司將依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並在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返還擔保金。該局在扣繳檢查時發現,甲公司因按月給付之利息所得每筆低於新臺幣20,000元,故誤認符合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規定免予扣繳,僅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遭該局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營利事業,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另該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係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皆不得適用。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若有類此情形,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大同稽徵所 洪股長 (02)25853833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10/21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扣繳
2008年10月9日 星期四
委託代銷機車俟代銷商訂購後公司交付出廠文件時開立委託代銷統一發票
○○公司係××公司之經銷商,與下游代銷商簽訂委託代銷合約,將甫出廠之機車運至代銷商之展示店或倉庫存放時,代銷商並未取得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出廠貨物稅完稅照證等相關出廠文件,且○○公司對該存放之車輛仍保有調車及出貨之權利;又基於機車過戶登記須持憑統一發票辦理,尚無逃漏稅之虞,故○○公司之委託代銷行為,得俟代銷商向該公司訂購交付上開出廠文件時,再依合約約定之銷售額開立載有「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與代銷商。
(財政部97/10/09台財稅字第09700359050號函)
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如期以支票繳納稅款,若支票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臺中訊)臺中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其以支票如期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卻不慎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補繳稅款為何還要被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依據財政部68年台財稅第35822號函釋規定,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之部分,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因此張小姐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還是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特別呼籲以支票繳稅之納稅人,應隨時注意帳戶存款餘額,以避免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9/13
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之保存期限
(臺中訊)隨著工商業發達,經營零售業之營業人申請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情形日益增加,伴隨著應保存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的數量亦日益龐大,造成營業人不小的困擾。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也不例外。但營業人若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該局指出,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若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向稽徵機關報備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媒體並應預留備份,以免因意外之毀損而使資料流失。此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認為有需要時,該營業人應負責列印存根聯資料明細表,以供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9/13
2008年9月9日 星期二
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得申請印製各縣市代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便利列印及節省印製成本,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以一家為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檢附財政部核准其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印製代表店章。
(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印製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
(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
該局提醒營業人,稽徵機關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經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得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9/9
2008年8月15日 星期五
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外仍有賸餘,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如有賸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某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支費用,嗣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資料通報,該公司94年度業經核准撤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關賸餘之準備金4百餘萬元(含利息),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列報當年度收益;該公司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上開其他收入,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8/15
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營業人如何以支票繳納營業稅款?
高雄市蔡先生來電詢問,他經營的公司這期應繳納的營業稅較多,不方便以現金繳納,如何開立支票繳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繳納營業稅,可以用現金、支票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營業人若以支票繳納營業稅款,只要在每期申報期限內,持指明抬頭為:「限繳稅款」之即期支票連同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繳納應繳稅款即可。另營業人切勿指明抬頭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徵所」,以免因代收稅款處無此名稱印章,要求營業人還須持支票至稽徵所蓋章背書,造成營業人困擾。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常有營業人於公司遷址後,仍持原設籍外縣市之稽徵機關繳款書繳納公司之營業稅,造成銷號異常,以致欠稅,稽徵機關須俟原機關撥款後,始能完成該公司繳納稅款銷號作業,所以營業人如有遷址,請以新遷地址所轄稽徵機關之繳款書繳納營業稅,避免造成徵納雙方不便。
三民稽徵所 助理員 林美玲(07)3228838分機679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7/08/13
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
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
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對於其是否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規定,常常混淆不清,該局就其應申報與免申報歸類分述如下:
一、免申報當期決清算之情形:
1.獨資改合夥: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應申報當期決清算:
1.獨資變更負責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之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鄧股長 (02)28951515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7年04月22日
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08-04-10:營利事業有利息支出時,應取得發票或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該營利事業本年度有筆利息支出,有關該筆利息支出,取得利息收入之營利事業已開立統一發票給該營利事業,問及該營利事業針對該筆利息支出,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國稅局答覆,有關所詢事項可以分以下三點說明:
一、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則應由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財稅二發第7551475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6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取之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二、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單位給付予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非金融業之營業人應免開立統一發票;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三、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給付予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支出,則以取得上開行業掣發之結算單或證明書入帳即可,免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 支 出 性 質 | 開立發票 | 扣繳及 申 報 |
| 一、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 | 賣方開立,課營業稅 | 免 |
| 二、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 | 免 | 給付時,扣繳10% |
| 三、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支出 | 利息結算單或證明書 | 免 |
苓雅稽徵所 股長 林明建(07)330-2058分機6240
財政部臺灣省高雄國稅局 20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