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營利事業各類所得,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一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應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係一連鎖加盟公司,其與加盟店契約書載明,加盟店需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甲公司將依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並在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返還擔保金。該局在扣繳檢查時發現,甲公司因按月給付之利息所得每筆低於新臺幣20,000元,故誤認符合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規定免予扣繳,僅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遭該局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營利事業,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另該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係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適用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若有類此情形,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大同稽徵所 洪股長 (02)25853833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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