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須先申請核准

高雄市某超商負責人張先生問:超商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須具備那些條件?應如何申請?須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

(一)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之門市部達二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二)最近三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對收受顧客以中六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

該局表示,營業人申請辦理前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總機構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載明總、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稅籍編號、電話號碼及所屬主管稽徵機關之明細表。

(三)總、分支機構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四)對收受顧客以中六獎發票兌換商品所訂之內部稽核制度

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在收受顧客中六獎發票時,應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獎要件,請發票中獎人於發票背面之領獎收據上塡具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簽章等資料,並應確實核對中獎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是否相符。營業人之代表領獎人於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應於發票背面其他位置加蓋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専用章表明其所屬營業人及總分支機構之名稱。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在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發票兌換商品前,須依規定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而擅自辦理是項業務者,將被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予以列管,直至該營業人經核准停辦是項業務為止。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賴秀麗 (07)5337257分機657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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