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2013-12-27:若出售有18個月禁止作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是否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日接獲桃園陳先生電話詢問:若出售有18個月禁止作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是否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尚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財政部102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核釋,該等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仍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落實該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

該局說明,依前揭令釋規定,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除屬重劃中土地外,於102年12月12日前已簽訂買賣契約而未申報者,只要補繳稅補申報即可免罰。另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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