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房屋)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及拆除費用帳務處理原則如下:
拆除原因 | 列帳原則 | 法令依據 |
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 | 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 | 查準32: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定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所得45: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
未經使用(或閒置)拆除重建 | 新建房屋成本 | 所得57: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
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 報廢損失 | 查準95: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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