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12-20: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雖未辦竣戶籍登記,即使出售房地虧損,不因而免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於查核不動產出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時,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10月20日購入1筆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甲君未婚,惟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01年2月29日將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主張本次出售房地之交易行為實為虧損,實質上非為投資行為,理應毋需課徵特銷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非屬本條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本條例第8條規定課稅稅基: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此,出售損失並非本條例排除課稅要件之一,甲君持有房地期間未屆兩年,且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即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特別注意不動產持有期間(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凡持有期間在2年內符合應課徵特銷稅規定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申報,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薛靜宜(07)3302058分機63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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