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2013-12-26:營業人發揮愛心捐贈民生物資,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寒冬送暖捐贈民生物資街頭遊民相關社福團體、組織,營業稅之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相關問題,仍應依稅法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屬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依營業人原購入該貨物之目的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2種不同處理方式:
1.營業人於該貨物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2.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該貨物時,原非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供作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按時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但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發揮愛心之餘,應注意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士林稽徵所 曾股長 (02)2831-5171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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